去年3月26日,胡先生在大邑百倫新宸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65袋壺瓶棗送禮,共花費了1742元。購買后,胡先生發現生產日期有改動。胡先生認為,該商品的生產日期為后來加印,而在產品上有明顯的被涂抹掉的原生產日期的痕跡和鋼印。而原生產日期顯示該商品已過期。
胡先生打電話向食藥監局舉報。去年4月23日,大邑食藥監局向胡先生反饋了投訴舉報辦理結果:百貨公司涉嫌銷售更改生產日期的大棗的情況基本屬實;百貨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二等品大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;對百貨公司給予了行政處罰等。 胡先生將百貨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退款1742元,賠償17420元。
大邑法院審理認為,百貨公司銷售明顯更改過生產日期的大棗65袋,該公司在采購食品時未盡到食品進貨查驗義務,其行為屬于重大過失,可以認定該公司的“重大過失”行為屬于“明知故意”情形。最終,作出如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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